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,按厦门市有关规定,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。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,愿意在厦门落户的,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
引进人才在厦创业、工作期间,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。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,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
引进人才及其配偶、子女可不受国籍、户籍限制,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,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。用人单位还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。引进人才及其配偶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,其养老保险可按规定享受优惠待遇
引进人才五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住房或专家公寓,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。可不受国籍、户籍、人事关系限制,按厦门市人才住房有关规定,优先租赁、购买人才住房
在厦工作、服务期间,引进人才在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、安家费、探亲费、子女教育费等,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予以税前扣除。进境少量科研、教学物品,免征进口税收
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并愿意在厦就业的,由用人单位或市、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为其协调安排;引进人才配偶应聘到市属事业单位,符合招聘条件的,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;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,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,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
市人事局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,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,解决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
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,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,经专项办审核,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